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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大讲堂|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是指试点地区银行按所在地外汇局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企业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以进出口企业为例,某贸易企业交易对手稳定,跨境收支频繁,政策出台前,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付汇需逐笔提交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耗时耗力;成为试点企业后,无需逐笔提交审核材料,简化了单证审核手续,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从而缩短业务办理时间,降低人力物力成本,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那么,企业具体可以享受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如何才能成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试点银行申请,经银行评估、推荐后成为试点企业:

一是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二是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是企业货物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是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是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能自证货物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是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是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试点银行将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并开展事后核查。请企业妥善留存相关业务材料,配合银行的监测和核查工作。(通讯员 吴翠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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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玉霞   审核:张志云   终审:何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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