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市委宣传部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宣传部各科室、所属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坚持无采购预算不采购。政府采购经费支出需编报年度采购预算,经批准的采购项目,需公开采购意向的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签订采购合同后及时公布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备案,采购需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事项采取分级限额审签。采购科室、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采购项目情况报告,提出建议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及选择理由,经分管领导真实性审核、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常务副部长审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开展项目,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科室、部门在采购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市委宣传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经部务会研究决定开展的项目采购,负责督促指导项目采购科室、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分为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财政部门每年发文公布的为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由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须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适时公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的组织形式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是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二是分散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金额在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
三是不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市委宣传部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可在电子卖场和标准以下服务市场中进行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根据《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采购货物或服务,采购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申请批准。
(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条 参数规格统一、明确的货物设备采购,不允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类项目不允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包括网上超市、电子反拍、在线询价。
(一)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玉溪市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采购,通过实时价格比较、网上电子竟价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其中,电子反拍即反向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项目采购;网上超市主要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项目采购。
(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且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属分散采购项目,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60万元,全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玉溪市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也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7号)执行。
(四)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同一品目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电子卖场中开展在线询价。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6号)执行。
(五)家具用具和服务类项目,不适用于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方式采购。家具用具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未达到我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省级电子卖场中进行网上超市直接订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家具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具体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行为》(云财规(2022)1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档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即采购公告发出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对于采购需求和实施时间计划明确,采购预算确有保障的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由办公室财务提前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科室、部门尽快拟定采购计划,报办公室财务提前公开采购意向。为提高工作效率,财务可批量公开采购意向,在一个采购意向公告中,按序号公开多条采购意向信息。在采购意向公开期间,及时召开部务会议、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与财政部门落实预算指标,开展采购计划备案,选择代理机构等准备工作。
在云南省政采云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直购三种方式中,仅在线询价采购方式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合同履行期不超过3年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只需在第一年开展采购前公开采购意向;因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无需再次公开采购意向。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包括采购标的物改变、预计采购时间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其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后,采购标的不变,仅数量或采购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不属于实质性改变的情况,无需重新公开。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公开意向时,应当在该项目备注中予以注明。项目有强制节能环保要求,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应当在“采购需求概况”中予以明确。具体操作和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1〕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各科室、部门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经领导研究同意在次年计划实施的项目,由各科室、部门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项目库,办公室财务人员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求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1.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即采购公告发出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具体操作和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1)22号)执行。
2.采购需求。由采购科室、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事前应充分调研规划,制定项目需求和实施方案,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采购实施科室、部门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及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
3.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真实性审核、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常务副部长审批,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确保质量符合标准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最终确定供应商后,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
4.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部务会研究后,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5.采购实施。
(1)电子卖场采购由采购科室、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配合办公室财务人员在政采云平台按照电子反拍、网上超市直接订购、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用网上超市直接订购的,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根据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最终确定供应商。
(2)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由业务科室、部门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签署。
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方面对采购需求描述、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采购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无缺陷和倾向性;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方法、评标标准等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等。
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6.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数量单价、合同金额、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签署。
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合同由采购科室或代理机构与供货商、中标单位协商后拟定,采购科室初审,经法律顾问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订。采购实施科室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
续签合同。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服务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经部务会或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提出不超过三年的采购实施计划,一次性采购和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若采购期限为一年的服务项目合同到期后,经考核合格,仍需由原供应商继续服务的,由项目科室报分管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或部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同一项目服务合同满三年后应重新组织采购。
(三)履约验收。由采购科室负责提出验收申请,部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类别,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科室、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属固定资产的由财务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五)信息公示。需求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合同公告和验收公示等信息公示由采购科室、部门负责审核后发布。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六)文档管理。采购事项应当形成完整的记录存档,采购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邀请函、供应商响应(报价)文件、采购小组(或专家)成员名单、谈判记录、评审意见(或报告)、成交结果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按项目归类存档备查。采购文档由采购科室、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年末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废标情形的,应当予以暂停或终止采购活动。采购科室、部门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出现废标情形的,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部机关纪委以及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中央、省、市出台新规,从其执行。
市委宣传部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市委宣传部非政府采购工作,管控风险,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政府采购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按单位内控要求执行,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方式
非政府采购的项目可通过以下5种方式进行采购:1.电子卖场采购;2.限额标准以下服务市场采购;3.议价直接采购;4.比选采购;5.委托代理机构。1、2属线上采购,3、4、5属线下采购。可以通过线上采购的项目一律通过线上采购,特殊情况经部务会会议或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可线下采购。
(一)电子卖场采购。包括电子反拍、网上超市直接订购、在线询价。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7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6号)执行。
家具用具和服务类项目,不适用于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方式采购。家具用具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未达到我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 万元)的,可以在省级电子卖场中进行网上超市直接订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家具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具体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行为》(云财规(2022)12号)执行。
(二)限额标准以下服务市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60万元)的项目可以在服务市场采购。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可根据单位内控采购制度、项目实际情况等选择采购方式;也可继续沿用中介代理机构辅助完成竞争性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帮助完成发布公告、评分表设置、专家聘请、线下开标等流程。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预算单位推广使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服务· 工程市场的通知》(〔 2022〕-398)执行。
1.直接采购:适用于标准、通用类服务项目以及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服务项目。由采购科室、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办公室财务人员按要求在平台选择下单采购。不需要发布公告,不需要响应文件。
直接采购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根据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最终确定供应商。
2.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和比选。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较简单,采购需求较明确的服务项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采购需求线上发布公告,供应商线上一次性提交响应文件及不可更改的价格,不进行线下谈判(不见面)。综合评分或最低价中选。
3.谈判采购: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较复杂或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进行线下谈判的服务项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采购需求线上发布公告,供应商提交初次响应文件及价格,财务人员通知采购科室、部门,由采购科室、部门提请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供应商线下谈判(见面),供应商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和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或最低价中选。
(三)议价直接采购。直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实现交易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内容较简单,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零星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议价直接采购。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最终确定供应商。
(四)比选采购。包括最低价中标法比选采购和综合评分法比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比选采购。
(五)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未选择电子卖场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应选用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进行采购。
(六)其它采购。因项目特殊,供应商来源为特定对象的,报部务会或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与特定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采购实施
采购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采购项目情况报告,提出拟采购方式,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常务副部长审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是否开展项目,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采购科室在采购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在电子卖场、限额标准以下服务市场采购的,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按规定操作采购程序采购。
(二)议价直接采购。
1.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本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情况,采购前需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采购零星的低值易耗品不用审批)。
2.议价直接采购由采购科室、部门配合采购领导小组组成3人以上议价小组直接与供应商议价采购,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需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领导小组做好指导监督。
(三)比选采购。
1.采购科室、部门作为本项目的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申请,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评分法,一般技术和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需制定评分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不得少于3家)等事项,报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部务会会议研究。
2.采购科室、部门会同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共同拟订采购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签订。采购合同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完成签订。
(四)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参照《市委宣传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四、组织验收
由采购科室负责提出验收申请,部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类别,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科室、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属资产的由财务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支付资金
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息公示
采购科室、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需求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合同公告和验收公示等由采购科室、部门协助拟定发布。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七、文档管理
采购事项应当形成完整的记录存档,采购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邀请函、供应商响应(报价)文件、采购小组(或专家)成员名单、谈判记录、评审意见(或报告)、成交结果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按项目归类存档备查。 采购文档由采购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年末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中央、省、市出台新规,从其执行。
编辑:市委宣传部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