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2021-06-15 10:05:04

玉溪市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玉溪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排查、清理在审批和许可中存在的各类壁垒。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相关业务以及养老医疗、教育体育、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实施公平公正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异议投诉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做好涉及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垄断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划平等。(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人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市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全面清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现有政策,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或废除。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工负责)

(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土地要素。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结构和规模,为企业腾出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僵尸企业用地,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合并等方式盘活土地。对工业园区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土地进行整治,建立项目退出机制,解决土地利用低效的问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完善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政策环境

(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落细落实减税系列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缓降延补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六)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扩大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加大对后备挂牌上市企业的挖掘、包装、打造和培育力度。对拟上市或实施再融资(包括并购重组)涉及的立项、社保、土地、环评、税收、产权确认等问题,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力争到2025年新增3户以上上市企业。对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龙头、战略性新兴企业及就业大户等成长型民营企业,纳入市级财源建设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培育。(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七)健全银行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延长贷款周期,更好地匹配民营企业生产周期;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容忍标准,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进一步优化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增加信用贷款比重。(玉溪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八)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实施应收账款专项行动,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融资担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民营企业“风险代偿资金池”作用,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意愿。依托玉溪区块链产业链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入玉溪区块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缓解融资问题。进一步整合政务、税务、金融、工商、司法、征信等多维度数据,构建“政府—金融平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激发玉溪及周边区域金融服务市场活力。(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人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玉溪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各级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确保无分歧拖欠账款立清立还,有分歧拖欠账款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禁发生新的欠款。〔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创新改革

(十)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聚焦实业,加快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小巨人”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对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给予支持。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予以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20%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奖励。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落实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提高核心技术开发能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内国际科技及产业化领域的分工合作,积极探索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新路径。围绕加快构建“5+8”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优势的民营企业。力争到2025年,将玉溪建设成为云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新兴产业发展的聚集区。加快“云南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加快数字化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支持研和工业园区加快数控机床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构建数控机床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将研和工业园区建设成全国知名的专业化机床光机生产制造基地、树立成为云南省数控机床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标杆、打造成云南省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模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人才建设。积极做好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医保、社保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并落地建设的项目,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相关资料审查后及时报当地教育体育部门审核,教育体育部门“一事一议”协调解决高层管理人员、人才子女入学事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各县(市、区)要在“十四五”期间完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窗口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实现对接,自动纳入全省平台网络统一管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推动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内优势民营企业依法依规“走出去”发展。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传帮带作用,引导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继承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做政治上有方向、经营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有创新创业活力的高素质企业家。(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分工负责)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原则上每半年到所挂钩民营企业调研1次,将挂钩联系工作情况纳入述职述廉述责考评。市、县(市、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召开的经济类会议,可邀请民营企业参加。鼓励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制定涉及企业重大利益调整的政策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合理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协议。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变更导致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完全履约的,要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合理弥补损失。〔市政务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十八)营造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氛围。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企业家交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坦荡真诚同企业家接触交往。加大容错纠错力度,消除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十九)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探索搭建党建工作共享平台。调整充实玉溪市民营经济发展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强化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每年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有关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以及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工商联负责每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向社会公示评议结果,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做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在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年需兑现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奖励资金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视市级财力情况将其纳入下一年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民营经济发展指挥部办公室。

 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编辑:玉溪市委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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