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这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丝毫不能动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全力服务保障玉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要积极主动服务
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职责,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清理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考核事项,依法依规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评标及中介行为,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化、便捷化等。有关部门要实行民营企业联系点制度,定期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了解掌握民营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惠企政策落实等情况,着力发现和督促推动解决影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准落地见效。还要鼓励支持与民营企业家正常交往。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既要做到“亲”商不挟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又要做到“清”商主动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行为。
要树立鲜明导向
要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应当从宽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不予追究,大力营造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同时,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范围内容错,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关爱、激励、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法律“松绑”。对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受到错告、误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及时了结,并向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让被举报者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整改到位的情况适时督促有关部门将其退出“黑名单”。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对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故意或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诬告陷害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理,努力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风气。
要强化纪律约束
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交往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反有关规定收受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邀请,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受企业及其经营者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支付;借用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钱款、住房、车辆,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涉及民营企业的各项纪律规定和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的各项要求,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在涉及民营企业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要加大惩治力度
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在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基础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主动听取有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企业、社会人士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与执法、司法机关及督查、营商部门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优先处置,对重点案件采取包案督办、提级办理、指定办理等方式,快查快结,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处置、公共资金拨付、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政、故意刁难、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暗示推荐中介服务,勾结“黑中介”寻租谋利,变相参与经营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对有关部门推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在开展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以及不讲诚信、“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作者:秦俊杰 单位: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编辑:史忆康 审核: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