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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及新时期政策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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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再一次重申了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的重视。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国土开发保护格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整合了国家发改委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行“多规合一”并监督规划实施,这是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突破,也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最重要职责之一。

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形成科学有序的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现代化的空间治理体系。强调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对所辖国土空间资源和布局进行的长远谋划和统筹安排,旨在实现对国土空间有效管控及科学治理,促进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从规划层级和内容类型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分为“五级三类”。“五级”是从纵向看,对应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分五个层级,就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注重统筹全省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注重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注重精准落实管控要求,落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部署安排,将上级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落到具体地块。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实体边界,并上图入库。细化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提出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标准和要求。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在州(市)、县(市、区)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要运用乡村营造等手段,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题。


编辑:史忆康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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