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如何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城乡规划法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修改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
城乡规划法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这就从法律上制定了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防止随意修改法定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规划修改后的补偿
(1)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因修改后给利害人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史忆康 审核: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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